鸿方智惠学堂系列丨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行政查处案件中的法律认定与实务
我所长期深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为众多国内外知名企业提供全方位知识产权及其他法律服务,承办各类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案件,我所将陆续遴选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与大家一起分享、学习。

本文将围绕行政执法案件中,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的侵权认定所适用的法律与相应的处置规则进行梳理和深入分析如下:
一、法律依据沿革与现行规制体系
(一) 法条更替
现行《商标法》第 58 条 2027 年 1 月 1 日删除,此后商标与字号冲突统一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二) 核心法条与罚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明确界定四类混淆行为,其中专门补充: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或将商标、企业名称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商品来源或关联关系的,均属于混淆行为;同时禁止第三方协助实施混淆行为。
第二十三条明确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可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可并处5倍以下罚款,不足5万元最高可罚25万元;情节严重吊销营业执照。
针对登记违规字号的主体,法律强制要求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完成前,登记机关将统一以社会信用代码替代企业名称对外公示;新法还新增销售者免责规则:不知情且能证明商品合法来源、提供上游供货商的,仅责令停止销售,不予行政处罚。
(三)企业名称登记基础规则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四部分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分市场主体的核心标识。字号强制要求2个及以上汉字,而商标形式不限,可单字、字母、图形、立体标识、声音等。
(四)行政执法主体及权限
根据现行行政执法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定监管机关,可现场检查、调取资料、询问当事人;经市级以上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查封扣押涉案财物、查询经营者银行账户。实务中副省级城市、直辖市的区级市场监管局,可直接实施扣押、账户查询等强制措施。
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四大认定要件
- 在先合法权利
权利人持有在先注册商标(限定核定商品/服务类别),或持有未注册但经个案认定的驰名商标;
- 存在实际使用行为
侵权人将他人商标文字登记为字号,同时在其产品、宣传、门店、线上渠道等经营场景实际使用;
(撰稿者曾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当地行政执法机关裁判思路是:对仅完成企业名称登记、未开展任何经营使用的,一般难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直接认定侵权,而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进行调整)。
- 主观攀附过错
同业经营者直接推定存在借用他人商誉、误导消费者的主观过错;仅当商标知名度极低、注册时间短,且行为人有完整善意使用依据时,可排除过错推定;
- 造成公众混淆误认
客观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涉案主体与权利人存在加盟、合作等关联关系。
三、行政执法部门3大核心处理原则
1)诚实信用、平等保护:商标权、企业字号权均受法律保护,但权利行使不得违背诚信,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2)保护在先权利:优先保护注册、使用时间更早的合法标识权利;
3)被动保护、不告不理:市场监管机关不主动排查,需商标权利人主动投诉,全部举证责任由权利人承担。
四、分情形行政处置标准
(一)字号突出使用:
在同类商品/服务上,将他人注册商标文字作为字号突出标注、易引发误认的,适用《商标法》第六十条按商标侵权处罚。
(二)驰名商标保护:
未注册驰名商标:同类商品突出使用字号易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已注册驰名商标:全品类跨行业保护,非同类商品使用字号误导公众,同样构成侵权。
(三)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虽未驰名,但在先长期使用、具备区域知名度,他人将其登记为字号并经营使用、造成公众误认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责令企业变更字号。
认定商标“有一定影响”还需综合举证:公众知晓度、使用时长、广告宣传范围、销售规模、市场占有率、过往维权记录等。
(四) 混淆误认的综合判断标准(投诉取证核心要点)
行政执法机关在判断是否存在误认,会结合五项核心证据,也是权利人投诉时的举证重点:1)商标与涉案字号的相同/近似度;2)双方是否同业竞争;3)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4)字号实际使用场景、宣传方式;5)普通消费者的识别、注意程度。
五、品牌维权实操技巧与证据准备
实务中,在无“消费者实际混淆”的直接证据时,可从以下5个维度取证提升投诉成功率:
1.强化商标知名度材料,驰名商标保护范围更广;
2.强化权利人的区域知名度:若权利人在被投诉人所在地设有分公司、经销商、线下门店,可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强化;
3.合并售假、线上平台侵权宣传等多条线索一并投诉;
4.分步推进维权:先推动行政执法机关上门核查,固定证据,后续通过其它法律行动予以处理;
5.双重权属叠加举证:若权利人同时持有在先注册商标和在先企业字号,可对抗跨区县同名字号登记(注:字号具备地域限制,同市不同区县可登记相同字号)。
六、典型实务案例复盘
✅维权成功案例
某润滑油驰名商标品牌:侵权人登记含该驰名商标的字号,还在同类产品外包装突出使用,市场监管部门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强制责令变更企业名称,部分异地空壳公司直接注销。对于侵权情节轻微的通过行政调解,企业主动变更字号。
❌维权未获支持案例
1.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上海某知名电商平台企业字号:因双方经营品类、目标市场差异大,无直接竞争关系,未认定混淆;
- 某酒业商行将某知名红酒品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商行企业名称登记时间早于红酒品牌公司商标注册时间,依据在先登记权利,字号予以保留,仅对商行不规范使用店招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
七、文末总结
商标与企业字号冲突本质是商誉攀附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企业字号的维权,自2027年将依托《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混淆条款开展。
维权核心逻辑分为两层:一是程序层面,收集商标知名度、对方经营使用证据,满足行政执法部门的立案条件;二是实体层面,证明字号使用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来源混淆。
关键区分:“仅登记未使用”与“经营场景实际使用”两种情形,结合驰名商标、普通知名商标不同保护力度分层举证;
分层维权路径:若行政投诉未能一次性解决,可衔接民事起诉、律师函协商等方式,多重手段推动对方变更企业字号、停止侵权。
撰稿人:蔡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