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方智惠学堂系列丨从“久久丫”系列案,解析《商标法》第三十条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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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十条是规制商标混淆、维护在先注册商标权益的核心条款,广泛适用于商标驳回、商标异议等商标确权的行政审查程序。本文将结合四起 “久久丫” 系列商标异议案,从审查裁判逻辑切入,系统梳理第三十条的司法适用规则,同时深入析剖在商标异议案件中举证与法条组合的策略,期望能为企业商标确权维权提供实务参考。
一、法条内核:第三十条的裁判核心逻辑
-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 判定内核:第三十条未直接写明“混淆可能性” 要件,但在商标审查机关的实践与后续司法审判中,均统一将 “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作为本条适用的内在核心判断标准。换言之,标识外观近似、商品类别类似仅是客观要件,最终能否适用第三十条否定商标注册,关键在于二者共存于市场是否会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品牌关联产生误认。
二、判例评析:“久久丫”系列商标异议案折射裁量尺度差异
案件概况
在2024-2025 年期间,四起“久久丫”商标异议案件中,引证商标均包含 “久久鸭”与知名 熟食品牌“久久丫” 系列商标,但不同商品类别裁定结果出现明显分化,核心分歧在于审查机关近似比对维度的取舍:
| 序号 | 被异议商标及类别 | 引证商标 | 案件裁定结论 |
| 1 | 汉味久久鸭(第 35 类) | 久久鸭、久久丫系列 | 仅与 “久久鸭” 构成近似,部分服务不予注册 |
| 2 | 宇歆久久鸭脖(第 29 类) | 久久鸭、久久丫系列 | 同时与多件引证商标近似,全部商品不予注册 |
| 3 | 榕记久久鸭(第 35 类) | 久久鸭、久久丫系列 | 仅与 “久久鸭” 构成近似,全部服务不予注册 |
| 4 | 榕记久久鸭(第 43 类) | 久久鸭、久久丫系列 | 同时与多件引证商标近似,全部服务不予注册 |
1.仅单纯比对文字字形读音:在第 1、3 (第 35 类)异议案中,审查员仅比对于商标文字的音、形、义开展对比,认为 “久久鸭” 与 “久久丫” 字形存在差异,割裂了两件商标的品牌关联,最终仅认定被异议商标和 “久久鸭” 近似;
2.综合品牌知名度、行业关联:第 2(第29类)、4(第 43 类)异议案件中,审查员综合考量了品牌的市场知名度、鸭脖熟食与餐饮服务高度关联的行业属性,认定相关公众极易将带有 “久久” 核心识别文字的商标混淆,故同时认定各个引证商标均同被异议商标近似,进而驳回了2件被异议商标的申请。
裁判观点提炼
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不能简单等同于文字、图形的形式相似,必须结合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市场知名度等因素综合判断。知名度越高的在先品牌,相关公众对细微文字差异的辨识度越低,混淆可能性越强,保护范围应更宽。
三、认定混淆可能性五大核心考量要素(商标异议案件举证核心)
结合“久久Y”的案裁判思路,适用第三十条认定混淆可能性,审查机关将综合五项要素综合评判,亦是权利人举证主攻方向:
1.商标标识近似程度:从音、形、义、整体视觉、呼叫习惯比对,前缀、后缀修饰词不改变核心识别部分。四起案件中,“汉味”“榕记” 等属地、商号前缀属于次要修饰内容,其存在无法改变 “久久鸭” 的核心识别主体地位。
2.商品/服务的关联重合度:四起案件中,29 类熟食、35类广告加盟、43 类餐饮消费人群、经营渠道高度重合,属于关联类似品类,混淆风险更高。
3.引证商标的显著性与市场知名度:知名品牌核心词汇受强保护,增减前后缀难以规避近似认定;如本案“久久丫” 作为熟食行业知名品牌,其 “久久” 二字为核心识别部分,理应获得更宽的保护范围。
4.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水平:消费者选购时注意力有限,同音不同字的细微差别极易忽略。“丫” 与 “鸭” 同音不同字的细微差别容易忽略,进一步放大混淆风险。
5.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恶意:刻意复制知名品牌核心文字,可直接佐证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恶意,强化混淆可能性认定。
四、实务区分:《商标法》第三十条与第三十二条适用顺位边界
实践中当事人时常混淆《商标法》第三十条与第三十二条的适用场景,造成举证逻辑混乱、异议主张不被采信。其实,二者保护客体与适用优先级有明确区分:
1.第三十条:保护已注册、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专用权,规制同种类似商品/服务上相同近似商标。持有在先注册商标时,优先用第三十条;
2.第三十二条:保护著作权、姓名权等在先民事权利,或未注册、但已使用并具备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无注册商标、仅有未注册商标或其他民事权利时,才以第三十二条为主。
实操建议方案:“第三十条为主、第三十二条为辅” 的组合论证方式。即:以在先注册商标阻断近似商标注册,同时援引第三十二条补充论述对方恶意抢注、损害品牌在先使用权益,构建完整抗辩逻辑。单独仅主张第三十二条,举证难度大幅增加,异议胜诉概率显著降低。
五、提升异议成功率的优化策略
结合四起案件的判例,以下四项优化方案将有助于提升商标异议案件的成功率。
1.拓宽近似比对维度,完整提交品牌知名度证据
异议人除提交商标标识音形意对比材料外,尽可能完整提交在先品牌知名度证据,包含销售数据、宣传推广材料、市场荣誉、维权记录等,引导审查机关综合品牌影响力判断混淆可能性,避免仅以文字细微差异否定近似关系。
2.针对关联类别补充行业渠道、消费群体重合证据,论证商品类似
在“久久丫”案件中,针对第 29 类实体熟食、第 35 类广告服务、第 43 类餐饮服务等关联类别,专项提交行业经营关联性证据,证明消费群体、销售渠道重合,强化 “类似商品” 的论证。
3.规范异议理由法条层级
以在先注册商标为核心权利基础时,将第三十条作为第一异议理由,第三十二条作为辅助补充,清晰划分两条法条的论证层次。
4.归集对方恶意注册的证据,加重混淆可能性评判权重
举证证明被异议商标刻意复制在先品牌核心识别文字、经营范围高度重合,佐证申请人攀附商誉的主观恶意,引导审查机关充分考量混淆风险,作出不予注册裁定。
结语
第三十条是制止仿冒商标、保护在先注册商标的核心依据。在商标异议案件中,近似判定不能只看标识外形,必须以混淆可能性为核心,综合知名度、商品关联度、公众注意力、主观恶意综合论证。同时,企业开展商标异议维权时,需厘清法条适用顺位,搭建完整证据链;结合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完善抗辩逻辑,才能有效阻止近似商标获准注册。
撰稿人:姜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