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pany Update
July 28, 2026

鸿方智惠学堂系列丨“多乐士”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2025)京73行初26915号

我所长期深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为众多国内外知名企业提供全方位知识产权及其他法律服务,承办各类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案件,我所将陆续遴选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与大家一起分享、学习。

一、案情介绍 

    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系多乐士“DULUX”商标权利人,其商标在“油漆、涂料”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第三人某(上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在第1类“动物肥料”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乐士商标。原告以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上述规定,裁定维持诉争商标有效。原告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关于《商标法》第三十条,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肥料”等商品与原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胶”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未违反该条规定。关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结合销售规模、行业排名、持续宣传报道、获得荣誉及在先驰名认定记录等证据,足以认定“DULUX”多乐士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构成油漆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且二者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多乐士属于臆造词汇,固有显著性较强,第三人理应知晓该知名商标,仍注册相同文字,主观恶意明显;肥料与油漆商品消费群体存在一定重合,相关公众看到肥料商品上的多乐士标识,容易联想到驰名商标,误认为商品提供者存在关联,从而弱化驰名商标与权利人之间的对应联系,客观上利用了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损害了原告利益。据此,法院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判决撤销被诉裁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案件评析

本案系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典型情形,清晰呈现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与第十三条第三款两条保护路径的适用差异。行政机关审查中仅以商品不类似为由即驳回全部请求,未就驰名商标是否受到淡化损害作进一步审查,法律适用上存在疏漏。判决从证据层面系统梳理了驰名商标认定的考量因素,市场销量、持续宣传、行业排名、所获荣誉及在先驰名认定记录等,均可作为证明商标知名度的事实依据。在跨类保护审查上,判决重点考察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复制摹仿、诉争商标申请人是否具有恶意、商品消费群体是否存在重合,以及是否存在减弱驰名商标显著性、不当利用其市场声誉等损害后果。应注意的是,驰名商标并不等同于全类别保护,能否获得跨类保护须结合个案事实综合判断。若诉争商标在行政确权程序中未获支持,权利人仍可通过行政诉讼寻求驰名商标跨类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