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法更新
2月 15, 2023

地理标志商标的概念、法律规定和司法保护

地理标志商标的概念、法律规定和司法保护

地理标志的概念及起源

地理标志并非我国自然产生的法律名词,而是在中国加入WTO后,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称为TRIPs协定)所接受的一个概念。根据TRIPs协定中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 “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世界贸易组织)某成员的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地方,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它特征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

从该定义来看,地理标志概念由两部分构成:(1)地理标志标示着产品来源于某个特定的地理区域,(2)该商品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是由于其地理来源所带来的。

我国现有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

目前,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有三个体系并行。

一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主导的,以《商标法》为主要依据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保护体系;二是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为主导的,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为主要依据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登记保护体系;三是以国家农业农村部为主导的,以《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为主要依据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保护体系。

其中,关于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体系,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所组成。

案例分析之玉屏箫笛侵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案——【(2021)最高法民申1696号】

玉屏侗族自治县箫笛行业协会(简称“玉屏箫笛协会”)是第6296476号“玉屏箫笛YPXD及图”证明商标(简称“涉案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为第15类:箫;笛。玉屏箫笛协会颁布的《玉屏箫笛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玉屏箫笛”用于证明“玉屏箫笛”的原产地和特定品质,使用“玉屏箫笛”证明商标的产品必须使用特定的地域生产的竹子,按照玉屏箫笛协会的制作工艺制作,符合音准要求和相应的特点。“玉屏箫笛”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可以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而未经玉屏箫笛协会的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箫笛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玉屏箫笛”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018年11月,玉屏箫笛协会发现被告黔南州箫笛乐器有限公司(简称“黔南箫笛公司”)的淘宝店铺名称含有“玉屏箫笛乐器有限公司”字样,且所售玉屏箫笛存在真假混卖,于是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黔南箫笛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玉屏箫笛协会经济损失500000元及合理支出并刊登致歉声明。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销售的商品是否侵害了涉案商标权,判由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是否正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黔南箫笛公司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刻有“玉屏箫笛”字样的箫笛套装,并在商品详情页面标注品牌为“YPXD/玉屏箫笛” “玉屏箫笛”等字样,上述标识能够起到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且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的商品符合《玉屏箫笛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有关产地、制作工艺等相应特点,其提交的涉及授权关系的证据亦无法证明其已经获得玉屏箫笛协会的许可。在此情况下,黔南箫笛公司销售使用“玉屏箫笛”商标的商品,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以及商品的产地、品质等产生混淆误认,对涉案商标构成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使用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的主体,其商品应当来源于该标志所标识的地区,否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将有权禁止其使用并依法追究其侵害证明商标权利的责任。”

“经查,根据《玉屏箫笛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使用涉案商标的产品必须使用特定地区生产的竹子,并按照玉屏箫笛协会的制作工艺制作,产品须符合音准要求和相应特点……本案中,黔南箫笛公司并未递交证据证明其销售的商品符合上述规则中有关产地、制作工艺等相应特点,其递交的涉及授权关系的证据亦无法证明其已经获得玉屏箫笛协会的许可。在此情况下,黔南箫笛公司销售使用“玉屏箫笛”商标的商品,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以及商品的产地、品质产生混淆无人,对涉案商标构成侵害。”

案例分析之波尔多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刑事第一案——【(2020)沪0115刑初985号】

权利人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于2019年在成都糖酒会上发现菲桐公司展示标有“BORDEAUX”(波尔多)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葡萄酒商品,在该商品上同时标有菲桐公司自行申请并注册的“BURKE LAFAEL 伯克拉斐”商标。权利人进行鉴定后,确定该商品并非来源于“BORDEAUX”(波尔多)地区,属于假冒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商品。鉴于涉案商品数量较多、案值较大,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将该案移送浦东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4日对菲桐公司假冒“BORDEAUX”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一案做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共计十五万元。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在性质上已经属于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注册商标”,在形式上也与《刑法》中对于注册商标的含义及保护范围相符。地理标志是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之一,在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后,可以受到我国商标法及刑法的保护。因此,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二百一十五条所规定的‘注册商标’应当涵盖‘集体商标’。”行为人在侵权商品上,同时使用自己的商标以及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仍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可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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