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法更新
3月 24, 2023

批量商标申请被认定“恶意注册”导致行政处罚的情形

批量商标申请被认定“恶意注册”导致行政处罚的情形

Author: Jazz Wu
Translation: Olivia Ma

我们在实践中发现越来越多企业因批量商标申请被驳回的现象,从公开的驳回复审决定书来看,商标申请被驳回的理由均引用《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因此,被认定恶意申请注册的企业则需要面临的法律后果除了常见的“商标申请被驳回或被提异议、无效宣告而无法注册”以外,也可能包括“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这里举三个有关案例。某公司自成立以来分别递交商标注册申请超过800件,其中注册成功超过500件,涉及多个不同商品、服务类别,但该公司的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仅为“软件开发”,而其申请注册的使用范围大多与其经营范围无直接关系,且该公司既未实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也不具备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能力,因此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查后认定其行为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对该企业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以罚款。根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属于在工作检查中发现该违法行为,并无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先前介入,且违法行为的认定依据分别为《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相关法条见文末)。

另外一家企业被处罚的情况略有不同。该公司于前后3天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多达158件商标注册申请,仔细比对核查后不难发现该158件商标的名称主要是在他人已注册商标的基础上,通过前后添加修饰词或使用产品通用名称的方式进行商标注册申请,违反了诚信原则。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线索举报后深入调查该企业的商标申请行为,并确认该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认定该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数量已超出实际使用需要,构成违法行为,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案件并无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直接介入。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某公司自2014年至2021年期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分别递交商标注册申请62件,其中从2019年至2020年,该公司先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递交了58件商标注册的申请,部分申请商标明显为摹仿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该企业的行为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后认为其构成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情况下,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违反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该企业摹仿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构成误导相关公众的行为,违反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违法行为。本案例中的公司因此被处以警告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从这几个案例中我们了解到,对于商标恶意注册申请、批量商标申请的行为,除了较为常见的申请商标被驳回或被提异议、无效宣告而导致无法注册之外,有关行政机关还有对申请注册主体进行调查,并对构成违法的行为进行相关行政处罚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在进行品牌规划、商标注册申请时,从企业发展所需得角度出发,优先考虑核心品牌在经营范围内的权力获得,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因规划不当给自身经营带来其他负面影响。

相关法律依据:

  • 《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来源:中国市场监督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网 (https://cfws.samr.gov.cn/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