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法更新
7月 17, 2020

在先申请的商标权能否认定为域名仲裁中的权利基础

​浅议域名仲裁中“在先申请的商标权”作为权利基础的认定

Part I

撰稿人:陈言一

  • 写在前面

*域名一般包括国际顶级域(如.com,.nu,.tv等)和国内顶级域(.cn),分别由ICANN与CNNIC管理,并分别适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法律法规。国内顶级域的仲裁规则实际上是由《UDRP》规则演变而来,仅在表述上略有不同。本文主要针对域名争议中的最普适的规则《UDRP》展开讨论,所摘选的仲裁案例来自WIPO。

商标是区分商品与服务来源的重要标识,而在互联网领域中,域名,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网址,则是用户按图索骥寻找特定主体或是识别某一商品、服务的重要识别。

近年来,中国企业在互联网品牌保护上的意识逐步增强,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域名对于品牌完整的重要性。但由于域名注册的门槛极低,域名注册量逐年暴增(参见下方图表),与域名有关的争议也越来越多。有些不法人员通过注册与他人相近的域名,继而增加混淆可能性,这将使一些诚信企业的品牌被弱化,严重者甚至会影响品牌形象、声誉并损失潜在用户。对于打算通过网络寻找优质商品或服务的用户而言,也同样存在诸多不良影响。


(数据来源自威瑞信每季度发布的域名行业简报)
Website:https://www.verisign.com/


(数据来源自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Website:http://www.cnnic.cn/hlwfzyj/hlwxzbg/hlwtjbg/

当企业发现自有品牌被不法商家抢注为相同或近似域名时,企业可以考虑的救济途径包括提起民事诉讼、与对方沟通转让、提起域名仲裁。从程序、时间成本以及不确定性来看,域名仲裁或许是一项不错的考虑。

根据《UDRP》第4条的规定,进行域名仲裁需同时满足以下三点:

(a)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极其相似,容易引起混淆;以及

(b)  被投诉人不拥有对该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

(c)  争议域名已被注册并且正被恶意使用。

一般情况下,投诉人倾向于使用已注册的商标权作为权利基础提起域名仲裁。但商标的注册一般需要经过较长的审查期,倘若在审查过程中被商标局驳回或经他人异议,进入商标评审程序,则可能要耗费更长时间才能完成注册程序。不同于商标,域名注册采取的是“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各顶级域名之间相互独立,其并不会对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域名是否违反第三方的权利进行任何实质性审查,因此,不法域名抢注人将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申请域名注册,这导致部分抢注域名的注册时间早于权利人的商标注册时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投诉人以“在先申请但注册在后的商标权”作为权利基础提起域名争议仲裁,是否符合域名仲裁依据之(a)所称的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从而获得支持呢?

针对上述疑问,笔者展开相关检索,并发现如下案例:

  • Case 1 — Unicareer(CaseNo. DAU2019-0001)
Case Overview 争议域名的网址使用“Unicareer”作为域名字段,从事与Unicareer相同的业务,并将部分该网址的二级链接导向投诉人的Unicareer官网,暗示其与Unicareer具有某种关联。Unicareer在争议域名注册前在全球都缺乏有效的已注册商标,但Unicareer从2014年成立开始就开始积极使用“Unicareer”一词。在证据方面,其递交了大量包括有“Unicareer”作为企业名称的使用以及频繁使用于各种活动和报道中的证据。
Decision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对未注册“Unicareer”标识具有有效商标权利。
  • Case 2 — cougarlife.com.au(Case No. DAU2011-0001)
Case Overview 投诉人Avid Life Media, Inc.是Cougar Life Inc.的母公司,Cougar Life Inc.是加拿大注册商标 “COUGAR LIFE”的权利人。投诉人主张其享有其子公司名下商标COUGARLIFE的注册商标权,称争议域名“cougarlife.com.au” 在域名字段使用“cougarlife”已经构成混淆。并且,该域名的二级链接导向的是投诉人的官网,这也证明了被投诉人存在恶意。
Decision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并未对“COUGAR LIFE”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是其对该商标享有普通法上的权利;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COUGAR LIFE”商标相同,满足UDRP规则之4(a)项。

在上述两案例中,投诉人均未在争议域名注册前享有合法已注册的商标,但专家组却在最后的决定中认定投诉人享有商标权利,并认定其符合仲裁规则之第4(a)项。由此可见,以“在先申请但注册在后的商标权”作为权利基础提起域名争议仲裁,结合相关的证据,同样可以获得专家组的支持。

后续请见第二部分的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