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法更新
6月 18, 2020

申请注册商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撰稿人:许德文李转好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领域和民事活动的重要原则。中国的《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均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国《商标法》在2013年修正的版本中首次引入诚实信用原则,并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但是,该规定作为一个原则性条款,在商标驳回、异议、无效等实务程序中通常不被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采纳。例如,在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三条明确列举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的具体情形中,即不包括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商标申请行为。一般的理解是,诚实信用原则已经通过其他相关条款细化、体现出来了。

不过,鸿方近期成功代理美国客户公司,引用商标法诚实信用原则对抢注人申请的多件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采纳了鸿方提出的代理意见,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对抢注人的商标做出不予注册决定。

在这些案件中,鸿方客户公司的引证商标在工业行业中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商标标识本身显著性、独创性均较高。抢注人擅自将鸿方客户公司的商标进行单独或者组合后提出多件商标注册申请。鸿方代理客户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申请,指出抢注人的商标申请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鸿方客户公司的合法权益。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采纳了鸿方的代理意见。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对抢注人申请的相关商标做出不予注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