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法更新
5月 10, 2019

浅谈商标申请中因“不良影响”而被驳回的几种情况?

撰稿人:陈炽平、林雅

随着商标申请量的持续快速增长,商标审查时限日益缩短,商标审查工作的强度和难度也在不断增大,申请人为增加商标注册通过的几率,在注册前通常都会进行在先近似商标的风险筛查。但还需注意的是,一枚商标能否最终获得注册,不仅要考虑在该商标申请日前是否存在他人的近似商标,还要注意评估该商标是否存在不良影响的风险。若某一商标被判定存在不良影响,将会遭遇官方的驳回,不仅不能获得注册,而且也不能作为商标进行使用。

相关案例介绍

案例一:

亳州市至信堂药业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20736191号“粘花惹草”商标,最终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商评字[2018]第0000003309号决定书认定:申请商标为常见的四字词语,通常也表述为成语“拈花惹草”,比喻到处留情。申请商标文字“粘花惹草”作为商标使用,格调不高,易对中国的传统文化、公序良俗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案例二:

上海斗羊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21966552号“吃我豆腐”商标,经过商评委商评字[2018]第0000097934号决定书认定:申请商标由文字“吃我豆腐”构成,该文字用作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称申请商标意指表明主要产品原料特点以及产品的安全性,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难以证明该含义已为社会公众广为认知,相反,社会公众更易将“吃我豆腐”认知为前述不文明用语。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案例三:

江苏悦心养老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9691932号“蛋蛋的幸福”商标,经过商评委商评字[2017]第0000152184号决定书认定:申请商标中的“福”字为不规范字体,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关于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的几种情况

上述所列举的三个案例中涉及的三个商标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在商标局实质性审查阶段均因“不良影响”被驳回,而在商评委的复审阶段依旧被驳回,均被判定为违反《商标法》中第十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

关于“不良影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作出了如下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该条款适用范围比较广,以下举例说明属于“不良影响”的几种常见的情况:

(一) 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商标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 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属于具有政治上的不良影响。如商标中含“国”、“军”字样的,例如:北京京牛广发酒业有限公司申请的第11703982号(旗军)商标, 逆序看着就是“军旗”,属于具有政治上的不良影响的商标。目前,申请人申请含有“国”、“军”文字的商标的数量已逐步下降。另外,含有国家的重点战略或建设项目、工程名称等名称的商标也不得注册和使用。如第19348277号(益带益路)商标,即因与“一带一路”项目内容相关,被以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为由驳回。

(二)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

商标中含有“寺”、“庙”、“祠”文字的,如第21357905号(鹿门寺),第20708130号(泰山碧霞祠),第23201274号 (禅蕴)商标,均被以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为由驳回。又如涉及宗教教派的,如含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等各种教派词汇的、间接表达宗教信仰和涉及宗教感情词汇的,又或者涉及宗教图案的,也会被以“与佛教图案近似 ,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绝对理由驳回。

(三)“不规范成语”和“不规范汉字”的商标

如第19988801号(味所欲为)商标因对成语“为所欲为”的不规范使用,用作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而被驳回;又如第9320998号(津津友味)商标容易混淆人们,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成语 “津津有味”中特定字词的认识,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如上述这类不规范成语均属于使用不规范用语或其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而前述所列举第三个案例中,商标则是因为含有不规范汉字而被驳回。此类改变了汉字的部分结构、笔画的商标,将导致社会公众对汉语的认知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我国优秀文化的弘扬、传承与发展,从而也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三) 部分网络流行词汇

当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发展,网络语言在互联网媒介的传播中也有了高速发展,网络语言成为网民,尤其是年轻一代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申请人若使用网络流行词汇作为商标申请注册,需要充分了解此类词汇的产生背景、使用语境及是否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些商标虽然在历史上曾经核准过该文字注册商标,但由于如今该词汇成为网络流行语言,具备了不良的引申含义,则情况就发生了变化,如第8954893号(MLGB)商标,于2011年核准注册后,随着网络语言的发展,因存在含义消极、格调不高的情形,该商标被他人提起无效宣告,经两级法院审判后最终也判定驳回而无效。

小结

对于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上述案例体现了商标局和商评委等在商标注册审查阶段的严谨态度,有利于防止一些真正格调不高,有违社会主义良好道德风尚、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进入市场。毕竟商标进入市场后,面对的是全社会各个阶层、各个年龄段的消费者,若任由格调不高、含义消极、负面的商标注册,必然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误导公众将这种不雅词汇作为潮流使用。上述列举的几种不良影响的情形,希望能够引起商标申请人理解“不良影响”的边界,提醒各位申请人在选择彰显个性、独树一帜、吸眼球的商标,并筛查近似商标的同时,还要注意不要触碰社会公序良俗、社会道德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