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法更新
10月 30, 2019

关于共有商标的使用许可

一、共有商标及商标使用许可

共有商标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同一商标。共有人可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法定程序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可分为三种:

(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3)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二、共有商标的使用许可问题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一种财产性的权利,权利人可以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商标的使用许可就属于其中的收益权。对于共有商标,共有人可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将共有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但往往也存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若协商不一致,其中一方能否将共有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

关于这个问题,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可以参考最高院在“张绍恒与沧州田霸农机有限公司、朱占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15)民申字第3640号】的再审裁定。

最高院认为,商标权作为一种私权,在商标权共有的情况下,其权利行使的规则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由共有人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共有人不得阻止其他共有人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理由在于:

首先,商标只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商品或者服务结合起来,才能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体现商标的真正价值。如果因为商标权共有人难以协商一致导致注册商标无法使用,不仅难以体现出注册商标的价值,有悖于商标法的立法本意,也难以保障共有人的共同利益。

其次,商标权共有人单独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一般不会影响其他共有人利益,其他共有人可以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该种许可方式原则上应当允许。商标权共有人如果单独以排他许可或者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则对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影响较大,原则上应禁止。

再次,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因此,从保证商品质量和商标商誉的角度,商标权共有人单独进行普通许可,对其他共有人的利益一般也不会产生重大影响。退一步而言,即便商标权共有人单独进行普通许可造成了该商标商誉的降低,损害到了其他共有人的利益,这也是商标权共有制度自身带来的风险。在商标权共有人对权利行使规则没有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共有人应对该风险有所预期。

最后,要求商标权共有人全部同意才可进行普通许可,无疑会增加商标许可使用的成本,甚至导致一些有价值的商标因共有人不能达成一致而无法使用。

综上,商标权共有人在没有对权利行使规则作出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可以单独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

因此,根据最高院所采用的规则和逻辑,在商标权共有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其中一方共有人可以单独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但若想要以独占许可、排他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则需要所有共有人协商一致。